投资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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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以下统称创业板交易), 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 3 个 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 计未弥补亏损,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 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创业板新股发行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四、初步询价结束后,创业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 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 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创业板的网上发行比例、网上网下回拨机制、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布等可能与创业板原有发行规则及其他板 块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七、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退市情形更多,市值低 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 的可能导致退市;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 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 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八、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 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 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 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 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九、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 1:1 的比 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 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 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可能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 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一、实施注册制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 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 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投资者应当 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十二、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的单笔申报限制数量、 有效竞价范围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交易存在的差 异,避免产生无效申报。
十三、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十四、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五、创业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 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 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 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 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七、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 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 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 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 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 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八、创业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如您在信用账户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还包括:
十九、若您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所属创业板上市公司已被或可能被退市,本公司有权采取将该股票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将其公允价格调整为零或要求您提前归还负债等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若您的信用账户持有创业板股票,上述创业板股 票特殊发行及交易机制引致的股价波动风险与融资融券交 易的杠杆效应叠加后,使您的信用账户更易触发补仓及平仓 维持担保比例,甚至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您信用账户资不抵 债,您可能因此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防范创业板股票股价波幅较大的风险,本公司有权针对创业板股票设置更加严格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保证金比例、单一客户或全体客户担保证券集中度、单一证券或创业板板块的融资、融券 余额限额等风险阀值;有权动态调整单一客户担保证券集中 度;有权设定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等。上述措施可能影响您担保品买入、转入及转出、可融资、 可融券的品种、数量,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特别提请您注意,本公司还有权针对创业板股票执行差 异化的公允价格估值标准,公允价格可以为零。对于设置公 允价格的股票,按公允价格计算维持担保比例及保证金可用 余额中的担保证券市值。当公允价格为零或远低于市价时, 可能使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短时间内急剧下降,可能 触及补仓或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甚至资不抵债,造成的损失 由您自行承担。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以下统称创业板交易), 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且多为轻资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四、初步询价结束后,创业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七、创业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或者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八、创业板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九、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一、创业板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重新上市首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二、创业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不同板块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差异,同时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施行后,“存单机制”将调整为“拒单机制”,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四、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十五、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六、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深交所主板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七、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八、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九、创业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交易的所有风险,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